發表時間 : 2024-02-27


依中華民國壘球協會113年第一次紀律委員會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中華民國壘球協會

紀律委員會審議決定書

 

提案人:本會紀律委員會

受處分人:惠安診所 廖○勛總教練、高○安選手、李○儒選手  

 

決定事項

惠安診所隊廖○勛總教練、高○安選手(原報名者)、李○儒選手(上場頂替者)等三人因違反運動道德精神(冒名頂替),違反本會「2024理事長盃競賽規程」第九款第1項條文規定,為端正清新健康的運動風氣,依據競賽規程懲處規範第27條「不尊重比賽、違反運動道德精神」者處以該隊伍罰款新台幣20,000元與該三人一年禁賽(包含本會所舉辦的各項講習、研習會)之判罰,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算、至民國114年3月2日止。
罰金須在賽事結束一周內繳清,繳清罰款後始得起算禁賽時間。未繳清者不得參加本會日後舉辦之賽事及各項講習、研習會。

 

事實概要

廖○勛總教練、高○安選手(原報名者)、李○儒選手(上場頂替者)於113年2月25日「2024理事長盃全國壘球錦標賽」公開男子組冠亞軍賽(展望對惠安診所)之比賽,因對手質疑冒名頂替,經查舉報屬實,競賽組當下立即依競賽規程沒收比賽並取消該隊成績。

理由證據及依據

廖○勛總教練當下無法提出高○安選手(原報名者)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於113年2月26日列席紀律委員會時,針對冒名頂替之指控坦承不諱。本委員會認定廖○勛總教練、高○安選手、李○儒選手違反「2024理事長盃競賽規程」第九款第1項條文規定,據之而為本件之處分,以昭炯戒。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審議決定,得於113年3月3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倘逾期未回覆則依原決議執行。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決定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 收受或知悉決定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 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