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訂頒「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之。

二、 宗旨:

建立壘球教練制度培養指導人才,提高教練素質,促進壘球活動發展。

三、 壘球教練等級及應具資格:

(一) 等 級:壘球教練分為C(縣、市)級,B(省、市)級,A (國家)級三級。
(二) 各級教練應具資格:

1. C(縣、市)級教練:
(1) 實足年齡滿內二十足歲,具有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會員資格者。
(2) 中等以上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對壘球有特殊造詣,曾參加(縣、市)、(省、市)或區級比賽五次以上。
(3) 品行端正嫻熟壘球規則。
(4) 參加C(縣、市)級教練講習並經考試及格者。

2. B(省、市)級教練:
(1) 實足年齡滿二十三歲,具有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會員資格者。
(2) 已取得C(縣、市)級教練資格,並實際擔任C(縣、市)級教練滿三年以上,績效卓著。
(3) 品行端正,在C(縣、市)級教練任內無違規紀錄;嫻熟壘球規則。
(4) 參加B(省、市)級教練講習並經考試及格。
(5) 凡獲選為國家代表隊之選手,且參加下列比賽者得破格拔擢為B級教練;具不受年齡、等級及年資之限制。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世界壘球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及世界錦標賽亞洲區之資格賽。

3. 國家級教練:
(1) 實足年齡滿二十六歲,具有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會員資格者,或經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及國際壘球(總會認可之團體會籍)。
(2) 已取得B(省、市)級教練資格,並實際擔任B(縣、市)級教練滿三年以上,績效卓著。
(3) 品行端正,嫻熟壘球規則;在B(省、市)級教練任內無違規紀錄。
(4) 能對壘球教學創新方法有特別績效者,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可破格拔擢參加國家級教練講習,不受年齡、等級及年資限制。
(5) 參加A(國家)級教練講習並經考試及格。
(6) 凡擔任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又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世界壘球錦標賽之前六名。亞運會、亞洲錦標賽及世界錦標賽亞洲區資格賽之前三名。參加國際邀請賽(五國以上)之第一名。
凡符合上述規定者,得破格拔擢為A級國家教練;具不受年齡、等級及年資之限制。

四、 進修及晉級:

(一)進 修:
C(縣、市)、B(省、市)級教練、由C(縣、市)、B(省、市)壘球委員會舉辦講習;A(國家)級教練,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舉辦講習,公開甄選具有所定資格者參加,受講習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各級教練證。
講習時間:C(縣、市)、級一~二天,B(省、市)級三天,A(國家)級一週,但得依實際需要增減之。
若B、C二級各地方委員會不克辦理講習會時,得由本會(全國壘協)統籌代辦。
各級教練講習,授課之共同內容應包括:
(1)體能訓練法。
(2)運動科學理論。
(3)運動醫學與營養。
(4)最新壘球規則釋疑。
(5)壘球各項活動訓練法。
(6)投手訓練法。
(7)運動傷害處理。
各級教練證格式,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規定,C(縣、市) 級、B(省、市)級教練證,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核發;A(國家)級教練證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報請全國體總核發。

(二)晉 級:各級教練除依本辦法三之(二)之 3之(4)及(6)項規定,經中華民國壘球協會破格拔擢參加講習者外,須順序參加高一級之講習並經考試及格後,始可晉級。

五、 任用及管理:

(一) 任 用:
1. C(縣、市)級教練,可擔任國民中、小學、(縣、市)機關、社團之壘球教練;C(縣、市)級社會團體之教練。
2. B(省、市)級教練,可擔任中學、B(省、市)機關、社團之壘球教練;C(縣、市)級教練講習教師;B(省、市)及社區團體之教練。
3. A(國家)級教練,可擔任大專院校、中央機關、社團之壘球教練;B(省、市)級教練講習教師;代表參加國際性教練活動,及擔任國際行性壘球國家代表隊教練,成績特優者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介荐國外教授壘球。
4. 各級教練不可越級任教,但B(省、市)級及(國家)級教練可依自願擔任低一級之教練。
5. 領有教練證之各級教練,可依行政主管官署規定,設立壘球補習班教授壘球。
6. 各壘委會應儘量協調介荐有正式教練資格者擔任教練,所屬有正式教練資格者未盡受延聘前。不得介荐、延聘未具正式教練資格者擔任教練。

(二) 管 理:
1. 各地方上委員對所屬教練應建立資料卡,副送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備查。
2. 協會並設立教練委員會負責對教練之聯繫、輔導工作,並每半年舉行研討座談會一次,提供新知、研究及解釋問題。
3. 各級教練,應遵守規章,接受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或其所屬單位之征召擔任所指派任務,其服務情形由教練委員會詳註資料卡,供作進修、晉級及獎懲之依據。

六、 獎 懲:

(一) 獎 勵:
1. C(縣、市)、B(省、市)級教練所教授學生,參加區以下各級比賽獲團體冠、亞軍,或所訓練代表隊獲團體冠、亞軍者,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予以表揚。
2. A(國家)級教練所教授學生參加國際性比賽或所訓練國家代表隊獲團體冠、亞軍者,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國體總、教育部獎勵之。
3. 各級教練對推行全民體育活動著有具體貢獻,或創新教授方法,發展壘球理論及技藝有具體事蹟者,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予以獎勵或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國體總、教育部獎勵之。

(二) 懲 處:各級教練如違犯規章,或無故不接受征召者,由所隸屬地方委員會或協會予以申誡,情節重大者,註銷其教練資格。

(三)獎懲程序:對教練之獎懲,由各地方委員會或協會教練委員會依據具體事實提請理監事會議通過行之,註銷教練資格處分,報請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決定。

七、 本辦法經本會技術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全國體總核轉主管機關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